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非法放貸、金融詐騙小知識
2018-11-29 18:59
江西企業網訊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放貸、金融詐騙等非法金融活動,維護正常經濟金融秩序,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關于銀行業保險業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非法放貸、金融詐騙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銀行業、保險業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非法放貸、金融詐騙具體工作要求。
非法集資
1
——————————
? 定義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 特征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主要表現形式
1. 未經批準,銷售、宣傳“保本保息”“低風險、高收益”的理財產品籌集資金,收益率明顯高于社會平均收益水平。
2. 未經批準,打著“銀行”“保險”旗號,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或從事其他不法活動。
3. 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產業為名義,承諾返本付息,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 以“金融互助”“保險互助”等名義,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2 非法放貸
——————————
? 定義
部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辦理存儲業務,發放貸款的便利,收受儲戶存款,開出存單,資金不入帳,挪作個人他用進行經營活動,或以銀行名義為單位之間非法拆借巨額資金做擔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貸。
? 特征
1.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2. 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以吸收客戶的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等行為
3. 行為人的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3 金融詐騙
——————————
? 定義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 特征
1. 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 采用虛構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騙取公私財物,并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3. 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
4. 主觀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
? 主要表現形式
1. 貸款領域:使用虛假抵質押物或超出抵質押物價值騙取貸款;使用虛假的批準立項文件、營業執照、財務報告、擔保書、權屬證明、債權憑證等證明文件騙取貸款;假借他人或單位名義騙取貸款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貸款。
2. 保險金詐騙領域: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或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特別是職業化、團伙化的保險欺詐犯罪,以及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等保險事故進行欺詐的惡性犯罪。
3. 偽造保單:印制銷售假冒保險公司保單、銷售已作廢保單,偽造或銷售假保險單證的。
4 案例鏈接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蔣某于 2002 年底起在廣州市先后注冊成立廣東邦家公司等4家公司,并相繼在全國 16 個省、直轄市設立了 80余家分公司。蔣某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車等實物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在未取得融資許可的情況下,采用推銷會員制消費、區域合作及人民幣資金借款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2002 年 至 2012 年期間,非法集資金額為 99.5 億余元,集資參與人達 23 萬余人。上述非法集資款匯入蔣某的指定賬戶,由蔣某控制和調撥使用,除部分用于廣東邦家公司等生產經營外,其他用于公司員工的獎金和業績提成以及返還集資本息,部分集資款去向不明,造成社會公眾巨額集資款無法返還。
?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周某等17人受他人指使下,非法吸收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蔣某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周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同時判決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返還被害人。
5 線索舉報方式
—————————————
? 舉報電話
0791-86278136
? 通訊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沿江中大道258號力高皇冠商務廣場寫字樓15樓平安人壽江西分公司法律合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