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邱玥)3月27日,我省正式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從醫療救治、福利保障、源頭治理等方面入手,切實維護以流浪未成年人為重點的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以實現咨詢引導在村(社區)、過路救助到鄉鎮(街道)、過夜救助進站點、危重或精神病人進醫院、安置進福利院或敬老院的目標。
《通知》要求,民政、公安和城管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對發現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直接護送到當地定點醫院進行救治,屬于救助對象的救治經費由救助管理機構從當地救助專項經費或中央和省級下撥的補貼經費中開支,醫療救治標準原則上參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對無力自行返鄉的流浪乞討人員,由救助管理機構護送返鄉。對一時難以查明身份,在繼續查找的同時,2個月以內的,由救助管理機構在站內繼續實施救助;2個月以上、2年以內的,由省救助管理站負責統一管理,進入當地社會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定點精神病院予以妥善安置。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法定監護人的,由公安機關按戶籍管理有關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作為當地孤兒、城鎮“三無”人員或農村“五保對象”,由當地政府按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發揮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的共同作用,突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源頭預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對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監護情況評估制度,村(居)民委員會建立隨訪制度。教育行政部門建立適齡兒童輟學、失學信息通報制度。將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納入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教育總體安排。充分發揮志愿者、社工隊伍和社會組織作用,鼓勵和支持其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矯治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