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子奶破產重組主導者、株洲高科奶業原董事長文迪波被湖南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宣布一審判決生效:文迪波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
然而這份“遲來的判決”卻遭到原太子奶高管及諸多法律界人士的廣泛質疑,質疑的聲音主要包括:作為政府官員的文迪波在挖空太子奶數十億資產、主導太子奶破產重組及制造李途純冤假錯案等之外還存在侵占國有資產,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等諸多問題,相關判決或許顯得量刑“過輕”。
“同謀”還是“失職”?
據了解文迪波曾擔任株洲市天元區副區長、株洲國有全資公司――株洲高科奶業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后者曾租賃經營資產數十億元的民營企業――株洲太子奶公司,太子奶公司在此期間遭破產重組。而在此期間,文迪波因多次被發現違法掏空太子奶公司而遭舉報。
一位太子奶原高管稱,文迪波在租賃經營太子奶期間,就已經開始從事挖空太子奶的勾當:2009年3月25日,文迪波簽署了第一份廣告合同,向其情婦彭晉旗下的北京靈動公司輸送600萬元廣告費,這筆廣告被多方查證并未用于廣告投放,轉而進入文迪波及其情婦彭晉腰包。
再后來彭晉注銷了北京靈動公司,在長沙成立了湖南靈動公司,文迪波繼續數次一意孤行、力排眾議向湖南靈動公司輸送了200余萬元廣告費。“2009年6月9日,文迪波又與湖南靈動公司簽訂了價值115萬元的廣告合同;加上2009年6月24日的廣告費104.8萬元,文迪波先后共向湖南靈動支付費用234萬元。”
據了解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僅認定文迪波因“身為株洲高科奶業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經濟損失600萬元,其行為構成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與此對應的是:彭晉因合同詐騙罪,被司法機關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