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營網綜合報道】據中國證券報報道,針對有企業人士關心的公司在IPO申報期間股權結構能否變動的問題,證監會日前在官方網站回復稱,股份有限公司在IPO申報期間,不宜再發生股權轉讓。如果發生,中介機構應重新履行盡職調查責任。
證監會表示,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因此,證監會認為,若離職的“公司管理層”屬于《公司法》所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則在其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公司章程已經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則需遵循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規定。(編輯:禾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