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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到期卻被轉讓 修水縣200余畝山林承包權引

2013-06-06 16:46

  修水縣何市鎮上田浦村集體所有的山林被轉讓承包,其中,“200余畝山林”的承包權引發爭議。村民楊小毛手上的一份為期50年的承包合同證明:這一山林的權屬歸他父親,由他繼承承包權。蹊蹺的是,合同未到期山林卻被轉讓。

  而該起糾紛緣于2005年該村推行林權制度改革時的一份協議,而這份協議約定,解除此前的承包合同。然而,據記者調查發現,楊小毛的父親當年并未參與此協議簽字,系“時任村黨支部書記叫人代簽姓名”,沒有當事人的書面授權委托。

  “200余畝山林在承包期”卻被流轉

  修水縣境內群山環繞,地貌以山為主。

  2010年8月,該縣何市鎮上田浦村委會院墻上貼出“森林資源權屬轉讓公告”,上面公示:“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將2700余畝集體山林轉讓給“江西省維森農林發展有限公司”,轉讓年限為30年。

  雖然,山林流轉通過了“村民代表表決同意”,但村民楊小毛卻不認可,稱被轉讓的山林中有200多畝是其父親承包的,還有20多年承包期,村委會要賣掉也沒有通知我。”

  6月2日,楊小毛提供了一張紙張發黃的“林業生產責任制合同表”,上面顯示,將上田浦村集體山林承包給楊帒元經營管理,承包年限為50年,監證機關加蓋了“修水縣何市鄉政府”公章,落款時間為1985年1月16日。此外,所承包山林的四界(四周邊界)在合同表上亦有明確界定。

  “這是我父親簽訂的承包合同。”楊小毛說,“我父親楊帒元去世后,由我繼承了承包權。”

  林改協議認定放棄承包權?

  持有承包合同的山林怎么就被轉讓了呢?

  帶著疑問,楊小毛找到上田浦村委會討說法。“現任村委會黨支部書記陳小雄拿出了一份協議告訴我,2005年,該村推行林權制度改革時,時任村支書的王石生召集了村里承包了山林的村民開會,討論形成了一份林改確權協議,約定終止以前的承包合同,要繼續承包的村民必須重新簽訂合同。”楊小毛稱,“陳小雄說按照協議約定,林改前的承包合同已經作廢了,我后來沒有重新簽合同,就是放棄了繼續承包權。”

  楊小毛向記者出示了兩張寫有“上田浦村村集體山林承包經營確權發證協議”的復印件。該協議中提到,通過2005年8月25日會議商議達成協議,“由于原承包合同存在欠缺之處,但又尚未到期,根據承包方欲繼續承包的要求,甲方同意本次承包優先原承包者。”同時,協議中還約定了“補簽林地承包合同書”。

  值得注意的是,協議中提到:“對未(補)簽訂林地承包合同書的,不予發給林權證,并視為放棄承包經營處理。甲方有權另行承包。”

  楊小毛告訴記者,他當年根本就不知道,也沒有人通知他或他父親去參加開會。

  楊小毛指著協議書的后一張簽名處說:“我父親的簽名還是代筆的,代簽人是楊先發(楊小毛的堂哥)。”

  記者在協議上看到,楊先發簽名后面是楊小毛父親“楊帒元”的簽名。而饒有趣味的是,被代簽人楊帒元的姓名省去了姓氏,只寫了“帒元”二字,后面注明“先發代”。

  6月2日,接受記者采訪時,楊先發說:“協議中的簽名的確是我代簽的,當時我叔叔(楊帒元)沒到場,村委會的人說我和他是叔侄,代他簽個名字沒關系。當時我考慮到簽個名也不會丟了山林,事后也沒有告訴我叔叔。”楊先發說,后來他也沒有提過這件事,“誰曉得村委會也沒有通知我叔叔”。

  時任村支書找人代簽名字

  6月3日上午,記者來到上田浦村委會,陳小雄向記者提供了2005年林改時的協議原件,與楊小毛手上的復印件一致。

  對于楊小毛持有承包合同的山林被轉讓,陳小雄稱:“當年開會我也在場,根據當年的林改協議,沒有補簽承包合同的村民視為放棄繼續承包權。楊小毛后來沒有補簽合同,他承包的山林自然就收歸村集體,在2007年由縣林業局簽發了山林權屬證。”

  采訪中,陳小雄向記者出示了多本山林權屬證,證明山林已經收歸上田浦村村委會集體所有。

  隨后,記者輾轉找到時任上田浦村黨支部書記、現任何市鎮計生辦干部的王石生。對于被代筆簽字一事,他解釋稱:“當時讓楊先發代楊帒元簽字,是考慮到楊帒元與楊先發是叔侄關系,簽字前我叫楊先發打電話告知一下楊帒元。”

  對于王石生的說法,楊先發反駁稱:“他(王石生)根本就沒有提到打電話的事,而且當時楊小毛的父親沒有電話,怎么可能打電話?”

  楊帒元究竟有沒有電話?據楊小毛回憶說,2005年,他在外地打工,其父親一人留守在村里,當時家里確實沒有安裝座機,“更別說是手機了”。“直到我父親2006年過世,也沒有聽他老人家提過協議上簽字的事。”楊小毛說。

  鎮政府表示將組織雙方調解

  6月3日下午,修水縣何市鎮鎮長劉昭兵接受記者采訪時稱,2005年的這份協議涉及到村民的山林承包權利,承包了山林的村民沒能到場,在協議上讓人代簽名字之前,應該取得當事村民的授權委托書同意。劉昭兵認為,村委會的做法確實有欠妥之處,是造成現在這起爭議事件的根源。

  對于楊小毛為此遭受的權益損失,劉昭兵表示可以組織村委會和當事人進行調解,并希望楊小毛列出具體索賠要求。劉昭兵說,若調解不成,建議楊小毛向縣林業部門申請行政仲裁,或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此事。

  律師:未取得授權代為簽字無效

  江西人民律師事務所雷居琨律師表示,時任村黨支部書記應召集當事村民在協議上簽字,讓人代楊帒元簽字,事前沒有取得楊帒元的授權委托書,事后也沒有取得當事人的追認,這種代簽行為是侵權行為,是無效的。

  雷居琨律師表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作為楊帒元的兒子,楊小毛有權繼承承包權并繼續行使承包權,可向法院申請撤銷代簽行為,并要求有關責任方賠償損失。

  ◎文/記者李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