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南昌市新建縣農民工熊運脈在前往工地做工途中,被出租車撞倒后救治無效死亡,事發后,死者家屬與肇事方委托人、江西長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下稱長運出租車公司)有關負責人簽訂了賠償《協議草案》。死者家屬稱,這份協議系當事三方多次協商、相互退讓達成的最終協商結果,然而,肇事方及長運出租車公司卻遲遲未履約。8月12日,10多名死者家屬前往長運出租車公司討要說法,卻遭到一群不明身份人員毆打,多人在沖突中受傷。就此事,記者近日進行了調查。
死者家屬在沖突中受傷
●反映 索賠起沖突家屬受傷
據介紹,7月3日15時左右,熊運脈與4位工友騎電動車前往南昌市經開區某工地做工。5人由南往北騎行至經開區范家路與瑞香路十字交叉口時,熊運脈與樊俊香駕駛的長運出租車公司出租車相撞,熊運脈當場倒地昏迷。事發后,熊運脈被送往醫院搶救,終因傷勢嚴重,于7月8日凌晨救治無效不幸離世。
死者熊運脈的妹夫熊振云稱,7月17日,在交警部門協調下,召集死者妻子徐其花及女兒熊柏梅、樊俊香委托人、長運出租公司有關負責人胡良智三方,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徹夜協商,最終形成一份《協議草案》,當事三方均已在其上簽字并按手印確認。根據《協議草案》約定,(肇事方及長運出租公司)共賠償熊運脈家屬全部費用62.2萬元。
7月26日,交警部門對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責任認定,本次事故中,樊俊香負全部責任,熊運脈不負責任。
熊振云介紹說,經多次交涉,長運出租車公司于8月3日支付了10萬元賠償款,但樊俊香的丈夫陳鵬飛并未兌現賠償承諾,始終避而不見。8月12日10時左右,他們組織了十七八個老人、婦女(均系家屬),在長運出租公司的東、西兩處大門前拉起橫幅討說法。其間,家屬們卻被一群不明身份的年輕男子圍堵毆打。
沖突中,死者熊運脈的哥哥熊運勝被打倒在,后被送往醫院救治,并診斷為顱內可疑出血。死者妻子徐其花右手無名指被打成骨折,此外另有4位死者親屬均不同程度受傷。
●回應 交由法院裁決賠償數額
8月15日上午,長運出租車公司安機部負責人羅部長接受記者采訪時稱,肇事出租車的權屬歸長運出租車公司所有,他們與樊俊香的丈夫陳鵬飛之間簽訂了《責任經營合同書》,將肇事車的使用經營權轉包給陳鵬飛,而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由責任經營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平時賺的錢歸經營人所得,所以出了事故,責任也由經營人承擔。”
對于《協議草案》所約定的賠償,羅部長稱,賠償一事主要是受害方和肇事方之間的事,他們只是應交警部門的要求才到場參與協商,“而且這份協議也只是一份草案”。
記者采訪時,自稱長運出租公司安機部安全管理員的歐陽先生來到現場,他對賠償協議和沖突事件分別進行了回應。
對于是否認可這份《協議草案》,歐陽表示:“是否有法律效力由法院來判定,如果法院支持,我們也認可。”
不過,歐陽承認,肇事出租車權屬系長運出租車公司所有,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我們公司應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采訪中,歐陽說,肇事車輛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他們希望受害方家屬能走保險公司理賠的方式解決此事。或者通過司法途徑尋求解決,交由法院裁決賠償數額。
對于當天發生的沖突事件,歐陽稱,事發現場并沒有出現他們公司的任何人,具體的沖突情況他們并不清楚,這伙不明身份的人究竟是什么來頭他們不清楚。
●律師 草案簽字后應視為認可
江西艾民律師事務所律師江雄元表示,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出租車權屬系出租車公司所有,即出租車公司是肇事車的車主,按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車主與出租車實際使用人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出租車公司應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死者家屬有權向前述任何一方索要民事賠償款。
對于這份存在爭議的《協議草案》,江雄元認為,一般而言,“草案”表明雖經過協商,但并未正式確定生效的方案,后續協商時隨時可以否決或更改,由于“草案”無效且不足以實施,因此也無需簽字確認其法律效力。只有當事方達成了一致協商方案,才會簽訂協議并在協議上簽字按手印,確認協議生效。
“而本案中,當事三方均在《協議草案》中簽字確認,含義則不同了,可以理解為這是一份得到當事方認可、可以付諸實施的《協議草案》。”江雄元表示,就目前的情況看,受害方家屬可以通過再次協商解決此事,如果無意采取此方式,可選擇司法途徑,將這份《協議草案》作為起訴的證據,要求法院判決對方按《協議草案》支付賠償。當然,必須舉證證明《協議草案》系三方達成的最終真實意愿。
◎文/圖 實習生閔尊華 記者李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