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賀于周報道:托運部弄丟了顧客托運的電池,而針對賠償數(shù)額,雙方產(chǎn)生分歧。南昌市民胡女士要求“陶老四”托運部按照電池實際價值賠償,然而對方卻只肯賠償200元。
胡女士告訴記者,5月3日,她委托“陶老四”托運部,將一組價值600元的電池從南昌市運至上高縣。據(jù)介紹,一般情況下,貨物從南昌至上高只需兩天左右時間,然而上高客戶卻一直沒有收到貨物。為此,她趕忙聯(lián)系“陶老四”托運部。對方才表示,貨物弄丟了。就賠償問題,雙方發(fā)生分歧。胡女士說:“托運部只肯賠200元,我的電池價值600元。”
對此,“陶老四”托運部相關(guān)工作人員表示,胡女士托運電池時并未保價,而沒有保價的貨物一旦丟失,只能以5倍運費進行賠償。因此,他們同意賠償200元。目前,胡女士已經(jīng)向南昌市12315投訴舉報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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