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壽:信守合約“為客戶尋找理賠理由”
2013-03-13 18:15
江西企業網3月13日南昌訊 自2011年平安人壽提出“為客戶尋找理賠理由”的服務理念以來,平安人壽江西分公司一方面通過強化提升自身硬件水平,以E-行銷網絡報案平臺、95511為核心的客戶電話自助報案系統為理賠客戶提供多種方便快捷的理賠渠道,另一方面積極為客戶提供理賠咨詢、輔導,對疑難案件,堅持以保險合同為依托,尋找有利于客戶的約定條款獲得總公司認可,最終為客戶爭取了最多的利益。
2013年3月12日,客戶孫先生女兒一大早就趕來我公司將一面錦旗贈送給我公司兩核服務部理賠室,錦旗上寫到:“優質服務,誠信理賠”,客戶女兒向理賠人員表示其父非常想親自來公司表示感謝,但因年事已高和身體虛弱不能前來公司,她們全家對平安能按照合約的精神為客戶爭取最大利益表示欽佩。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1997年1月24日,客戶投保(重大疾病416)3萬元。保費繳至2012年1月24日(即滿期日),后客戶于2012年12月15日在某胸科醫院病理診斷為:右上肺腺癌。于2012年12月25日來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理賠。開始,平安人壽總公司審核時發現:條款對保險期限的解釋:“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且投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險費時起開始,至被保險人70周歲終止”。客戶確診惡性腫瘤時年齡已經超70周歲,故認定本次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后分公司理賠人員在對客戶原始保單資料進行例行審核時發現保險單中標注:“保險年期16年,保險期限自1997年1月24日中午12時起”, 按此推算則保險期限應保至2013年1月24日,聯想到客戶在2012年12月15日確診,應在保險期限內。理賠人員發現這一重點信息后,立刻展開研討,認為保單正本屬于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保單正本標注的保險年期問題雖然與合同條款中的保險期限的約定有矛盾之處,公司亦應該站在有利于客戶解釋的一面,為客戶尋找理賠的理由,將意見上報總公司后得到認可,最終賠付重大疾病理賠金3萬元。
遵守合約,始終以實現客戶與公司利益雙贏為追求目標是保險公司長久發展的核心要求所在,平安人壽江西分公司一直以遵守合約為信條,以維護客戶最大利益為原則,在保單條款約定的基礎上,盡一切可能,為客戶尋找理賠理由,決不讓客戶的正當利益受損。(
江山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