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付強報道:“自帶兩瓶價值千元的白酒就餐,卻被酒店強行收取200元開瓶費。”12日,南昌市民王先生向本報投訴,稱南昌錦都皇冠酒店對于顧客自帶酒水的情況,必須按照此酒(即該酒店內部賣價)的20%收取開瓶費。對此,王先生認為,這是不折不扣地“霸王條款”。
投訴:沒開瓶收啥開瓶費
據王先生介紹,6月5日晚,他的幾個朋友從北京來到南昌,訂房入住了南昌錦都皇冠酒店。當晚,他與朋友在該酒店用餐。席間,王先生提議將自己珍藏許久,價值千元的兩瓶五糧液拿來助興。但被酒店一位服務員拒絕,當王先生提出,如果不能自帶酒水,就不在酒店吃飯了。服務員便未再次提出反對意見。隨后,王先生將酒拿了過來,并自行打開飲用。
而此時,酒店方卻要求王先生支付200元開瓶費,并在用餐期間,三番五次要求其支付。王先生告訴記者,盡管他不愿意支付,但酒店方強行在其預交的房費里面扣除了200元。
回應:收取開瓶費是行規?
對此,記者采訪了該酒店市場營銷部負責人程艷平。她直言不諱地表示,收取開瓶費是酒店餐飲企業普遍做法。按照酒店規定,對于顧客自帶酒水的情況,必須依據此酒(即該酒店內部賣價)的20%收取開瓶費。
消協:強收開瓶費涉嫌違法
就此事,江西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部工作人員王軍表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錦都皇冠酒店的做法,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強行收取開瓶費還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王先生有權拒絕付費。
截至記者發稿時,南昌市西湖區繩金塔工商分局已介入此事調查。